我大陸室友比我還關心陳雲林到台灣的事情,他看了TVBS,然後很討厭于美人。大學生

靜坐在自由廣場也幾天了,聽說有園遊會的氣氛,有賣雞排嗎?


  由於我沒有第一手去瞭解那些大學生的訴求,也沒去看新聞畫面,只能透過報紙大概瞭

解事情的原委,所以也只能就我看到的表達看法,如果認知有誤,歡迎大學生們來糾正我,

如果你們覺得坐在那邊吹風太冷的話,坐在電腦前面是個不錯的選擇。


  現在的集會遊行法是原則許可制,而抗議的人希望修改成報備許可制。就如同我昨天跟

你解釋的那樣:

「馬先生,我可以去你家門口抗議嗎?」馬先生:「可」---原則許可制

「他X的,我要去你家抗議!」馬先生:「囧...」---報備許可制

聯合報有認真介紹兩者的差別:

許可制: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應該在遊行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應於三日內書面通知負責人是否核准。

因重大緊急事故,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可以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重大緊急事故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於廿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報備制:
室外集會遊行改為事前報備,不必經主管機關許可,報備時間則縮短為集會遊行七十二小時前報備。

報備方式則可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送主管機關報備,不限於傳統郵寄或親自送件之方式。


  在邏輯上被抗議的對象要來批准是否同意抗議很奇怪,因此我們應該要去思考在同意的

過程是否有過大的主觀思考範圍,是否執政黨可以沒有理由的拒絕抗議執政黨腐敗的申請?

那個原則是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可以准許在中山北路抗議,但不可能准許你在陳雲林飯店

房門口抗議。

  當然,我理想中的報備許可制也應該要劃定可以抗議的範圍,不過這顯然違背報備的概

念,也別忘了政府還是可以以公共安全的理由取締報備制底下的抗議活動。聯合報的社論提

出一份數據顯示,台灣在許可制被否決的比例約為千分之三點四,還比其他採報備制被否決

的比例還低。


  他們訴求的報備制是否可以一意孤行不在乎公共安全呢?如果也不是的話兩者的制度就

差在行政管理技術層面。而這差別的優點可以讓警察機關有充裕的時間調度人力以及準備任

何應變措施。


  回到為什麼會有爭議的引爆點,在執法的過程中似乎有人受傷,不管是警方還是抗議的

民眾,姑且不論嘴巴上說要帶頭抗議的人卻提早離開的責任追究,集會遊行的現場是否有執

法過當或過鬆的情況是有討論空間,只因為在這火爆的過程有人受傷就喊著警察打人而質疑

警察機關的意識型態而要求修法,有模糊焦點且不願檢討自身是否有違法事實的行為。


  說到檢討,第一個要被檢討的問題應該是為什麼堅持一定要讓陳雲林來台灣,這一次有

什麼結論是不能在第三地達成的嗎?大概只有海角七號不適合在第三地播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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